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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平台自治作用 构建协同共治生态

作者: admin来源: 本站时间:2025-11-18

在近日举办的第十三届电子商务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建议

发挥平台自治作用 构建协同共治生态

■本报记者 桑雪骐

近日,以“高质量发展目标下的平台自治与规制”为主题的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电子商务法治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平台自治与监管的机制及界限、平台价格规制的边界与合规监管的路径、平台治理行为的自治与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作为数字化时代典型的创新商业模式,数字平台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如何为平台经济发展合理设置“红绿灯”,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平台自治作用,不仅关系到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平台治理面临新挑战

平台企业不断创新赛道及竞争手段,这对平台的规制提出了新挑战。“根据我们今年开展的调研,涉平台治理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二庭庭长张连勇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7年来,和平台治理与自治相关的案件数量从每年3000余件增长到2024年的9000余件。案件主要涉及5方面:一是平台规则制定和修改引发的纠纷;二是平台处罚,包括罚款及封号等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引发的争议;三是经营主体信息审核疏漏问题;四是商标标识管理问题;五是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私域直播是2024年以来电商领域很受追捧的细分赛道,但由于其野蛮生长,也广受诟病。“针对私域直播平台的营销,在实体法的适用、责任的认定、主体身份的确认、行为模式的定性等方面都存在挑战。”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跟传统电商相比,私域电商的营销场景、获客方式均不同,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以及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等具有更大的侵害性。

“我在多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24件涉嫌为‘一眼假’的银碗和银筷子。”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一眼假’是指在网络购物中仅凭肉眼观察商品的图片、价格和卖家信息,就能立即判断其为假冒伪劣的商品,对于这类商品,消费者大多只能获得平台或者商家的退款,却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三倍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认为,直播营销在法律上的定位尚未形成共识,比如,在《广告法》的视野下处理动态的直播营销问题,会出现不适应。“《广告法》强调的是前端的控制,通过控制信息内容来进行风险控制,而现在不断涌现的营销模式往往是动态的。”刘晓春说。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桂芳认为,人工智能的合规应用、平台的责任边界、平台竞争治理等新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研究和实践予以回应。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针对新的经济模式,世界各国在理论上均准备不足,在立法和法理上难以找到准确定位。对于平台规制,也需要从多方面开展研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原副司长韦犂表示。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制定之初是以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假设规制对象,但是电子商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这种情况下,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审核责任虚化、安保责任泛化以及避风港规则管道化等问题,因此,合理的平台责任界定等问题亟待解决。

今年“双11”,虽然很多平台采取了延长促销周期、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但能够让消费者体验显著提升的措施仍然是如何让消费者便捷、实在地获得各种补贴和优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认为,平台强制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仍是目前平台规制的核心难题。“低于成本价格问题目前涉及3部法律,包括《电商法》、正在修订的《价格法》和前不久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3部法律对这一行为的执法手段,包括处罚力度不完全一致。”刘继峰说。

中国商务广告学会数字营销研究院院长马旗戟认为,降低价格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但这一目的的实现,尤其复杂,对于掠夺性定价等问题的定性,还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细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在《价格法》框架下对价格竞争问题进行梳理时表示,价格规制的本质并不是否定价格竞争,而是防止企业以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不在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价格,政府也没有权利去修改其定价规则,过度干预会损害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李青说。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薛军认为,平台经济是一个生态体系,平台发展的优劣不能以商品成交总额的增加作为唯一的考核指标。与会专家也认为,由于平台兼具私主体属性和公共属性,对于平台的治理应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理念。

“电商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主导者,又是生产要素的控制者,更是基础服务的提供者。因此私主体是电商平台的基本属性,同时其又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晓娟表示,作为私主体,技术权利自治是电商平台自治非常重要的抓手,电商平台提供的相应服务协议、平台规则就是非常重要的自治性规范。此外,开展公权力依法授权下的自治也是必要措施,因此科学地厘定电商平台的自治边界十分重要。

朱晓娟认为,对于平台自治边界的厘定要考量3个要素:第一,让平台不承担超出其技术和能力控制范围的责任,也防止平台进行责任逃逸;第二,自治权利源自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它既有格式条款的属性,也有自治性规范的属性,因此需要用格式条款的规则以及自治性规范的合规考量来进行相应的判断;第三,电商生态是社会协同共治的过程,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需要对治理责任进行科学配置。

“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监管方式受到冲击,必须构建起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表示,信用监管的逻辑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和管理预期,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用信息从被动公示到主动洞察提供了可能。大量消费数据的汇集、碰撞和波动可以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主动开展监管模式跨越。张道阳认为,构建一种常态化的市场监管方式,首先要让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成为每个经营主体的稳定预期,其次要处理好3种关系,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治理效果和行政成本的关系、传统经验和数字转型的关系。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八支队队长刘术威建议,平台应加强企业内部合规培训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同时,建立合规报备的沟通联络机制,多方协作同向发力,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张连勇认为,平台须建立以平台自治为中心的综合治理体系,优化全流程管理制度,健全差异化的信用惩戒机制,规范算法和数据的治理,治理AI虚假广告推送,强化外部监督与审计,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同时,完善纠纷全链条治理,与司法、行政等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对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私域直播,王文华表示,其营销的法益侵害性亟待得到重视,对平台特别是私域直播平台营销推广行为的规制,应进行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民法刑法衔接。

刘晓春认为,当前,消费者信任结构已发生变化。平台可以通过更新平台的信用或信息工具等手段,对经营者进行从行为到主体信息的统计和评价,通过多元信息提供及相应主体背书等方式,为相应的经营主体增信,也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保障。

(责任编辑:李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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